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
債 權 人 千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正芳
債 務 人 黃盛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