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
聲 請 人
即
債 權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仕豪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經核,依
聲請狀所附估價單內容所示,收貨人簽章欄並
未有簽章,請釋明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
請求權依據
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張林桂鳳之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三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