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
聲 請 人
即
債 權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仕豪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對
相對人即
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
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經核聲請人於
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係請求債務人給
付貨款新臺幣伍仟元。
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,即估價
單、全國地毯實業有限公司之進貨單及羅貝多裝潢有限公司
之出貨單,其上均無債務人之簽收章,亦無從推知開具該估
價單、進貨單之業者即為債權人,或與債權人間有代表之權
限,是債權人之請求尚
難認有理由。
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
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
請求權依據,並提出相關債
權證明文件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。是
揆
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
難認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
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