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經核,依聲請狀所附估價單內容所示,收貨人簽章欄並   未有簽章,請釋明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   ,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林桂鳳之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