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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係請求債務人給 付貨款新臺幣伍仟元。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,即估價 單、出貨單,估價單上並無債務人之簽收章,出貨單之產品 名稱、規格及數量等項目,亦與估價單所載內容不符,是債 權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。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 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,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 件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。是揆諸前揭規 定,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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