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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勁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錦湖、鼎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對債務人曾錦湖、鼎寶交通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之   法律上依據。 二、請提出鼎寶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明其組織型   態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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