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債權之讓與,
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
債務人,對於債務
人不生效力,
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是
抵押權人如
係受讓
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
擔保債權及抵押權,應先對債務
人踐行
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。故請釋明
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
是否送達相對人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本件經核,依
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及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
項權利證明書所載,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
定。故請釋明:
㈠支票號碼:ON0000000 、ON0000000 、ON0000000 、ON0000
000 之
退票理由單。
㈡
本票票據號碼:TH030582、TH030583之提示日。(按無到
期
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
拍賣抵
押物)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