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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   人不生效力,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是抵押權人如   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,應先對債務   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。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   是否送達相對人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本件經核,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   項權利證明書所載,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   定。故請釋明:  ㈠支票號碼:ON0000000 、ON0000000 、ON0000000 、ON0000   000 之退票理由單。  ㈡本票票據號碼:TH030582、TH030583之提示日。(按無到期   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拍賣抵   押物)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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