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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韓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、林建宏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容所載,本件最  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為民國102 年6 月28日   (且本件債權讓與時已經確定),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   即票據號碼:CH355459之本票壹紙,其發票日為103 年7 月   18日、到期日為103 年10月18日。故應另提出本件最高限額  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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