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5號
聲 請 人 韓珠鳳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、林建宏間請求
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
他項權利證明書內容
所載,
本件最
高限額抵押權之
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係為民國102 年6 月28日
(且本件
債權讓與時已經確定),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
即票據號碼:CH355459之
本票壹紙,其
發票日為103 年7 月
18日、到期日為103 年10月18日。故應另提出本件最高限額
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