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 鼎玄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聰
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而提起上訴
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127,584 元
(即本訴部分為747,213 元、
反訴部分1,380,371 元,合計為2,
127,584 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3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
翌日起10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
法 官 王碩禧
法 官 張瑞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