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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 鼎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而提起上訴 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127,584 元 (即本訴部分為747,213 元、反訴部分1,380,371 元,合計為2, 127,584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碩禧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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