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屏東縣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潘孟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7,674 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
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2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鴻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