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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7,674 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25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鴻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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