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  告 得利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兆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陳弘 晉即豐鉦輪胎行、戴毓欽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(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70, 280 元(附帶請求利息部分,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 其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88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