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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  告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有魚海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視原告之聲請 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,532,98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846元,扣除 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5,34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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