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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  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昭義 被    告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  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   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  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   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○○段○○   ○○○號面積150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4之1 地號面積554平   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 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   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 平方公   尺土地、同段0044之1 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84   地號面積171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85之1 地號面積303平方   公尺土地及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( 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  ,不併算其價額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  同)51,608,730元【計算式:(屏東縣屏東市○○段0000地   號土地面積150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3,800元)+(同   段0004之1地號面積554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   +(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21,570   元)+(同段00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3,8   00元)+(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   15, 600元)+(同段0044之1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×公告土   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4地號面積171 平方公尺×公   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5之1地號面積303平方公   尺×公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 平   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6,500元)=51,608,730元】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  准加徵10分之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,168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 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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