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4號
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陳昭義
被 告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
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○○段○○
○○○號面積150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4之1 地號面積554平
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 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
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 平方公
尺土地、同段0044之1 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84
地號面積171平方公尺土地、同段0085之1 地號面積303平方
公尺土地及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(
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,不併算其價額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51,608,730元【計算式:(屏東縣屏東市○○段0000地
號土地面積150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3,800元)+(同
段0004之1地號面積554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
+(同段0006地號面積359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21,570
元)+(同段0008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43,8
00元)+(同段0009地號面積727 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
15, 600元)+(同段0044之1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×公告土
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4地號面積171 平方公尺×公
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5之1地號面積303平方公
尺×公告土地現值15,600元)+(同段0086地號面積483 平
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6,500元)=51,608,730元】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
准加徵10分之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,16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