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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被   告 峰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5 萬4,4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4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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