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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  告 沇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甲○ ○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(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)。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50萬、38萬元及美元3 萬元、6, 628 元,美元部分折合新台幣1,151,108 元(以視為起訴即民國 104 年4 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現金買入匯率1 美元折合新台幣 31.427計算,36628 ×31.427=0000000 ,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)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,031,108 元(000000+380000 +0000000 =0000000 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1,196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20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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