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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去妨害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  告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櫻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財、蕭永元、蕭萬榮、陳永昇、湯蔓華、劉 春和、楊卓岫、鄒國安、林靜秋、徐薇舒、洪麗華、黃耀軍、藍 倩玉、蕭盧寶珠、蕭義興、林來福等16人(下稱被告16人)間請 求除去妨害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: 一、屏東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二、被告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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