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
原 告 思庫系統整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馨蓮
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
律師
吳龍建律師
劉韋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4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
6,246 元,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依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