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佳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志喬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宗勇、林勵延、林昱吟、林宗榮間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787,871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4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提出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,及被告林宗勇、林勵延
、林昱吟、林宗榮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
依
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佳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