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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  告 佳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津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,依法其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7,89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,098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0,59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 請一併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到院(勿省略記事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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