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元泓有限公司、陳一誠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38,9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提出被告元泓
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、被告元泓有限公司
法定代
理人及被告陳一誠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又原告
起訴狀
未載明被告元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送達地址,應一
併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珍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