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號
原 告 鄭麗雪
黃雯郁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甘金蓮間返還買賣價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8,719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,328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鍾小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