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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 為新台幣(下同)1,684,27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5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1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程耀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1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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