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健誼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
為新台幣(下同)1,684,27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
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
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5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
法 官 程耀樑
法 官 林綉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