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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115 萬4,4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,72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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