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號
上 訴 人 謝寶琨
被
上訴 人 元泰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楊文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
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34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
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4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