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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謝寶琨 被 上訴 人 元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34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4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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