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號
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綉雯
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
律師
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
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
被 告 永其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
被 告 屏東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
訴訟代理人 黃有成
宋政霖
湯瑞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
債權讓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靜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