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債權讓與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 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 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  告 永其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被  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黃有成       宋政霖      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