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
原 告 曾馨宜
訴訟
代理人 蔡將葳
律師
被 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
被 告 甘金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
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
一時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