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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金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馨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768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,54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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