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
原 告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國龍
被 告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嗣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並
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
10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1 紙附卷
可憑。
詎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
1 紙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珍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