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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  告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被   告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並 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 10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1 紙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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