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0號
聲 請 人 南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成達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
不慎遺失,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
公示催告
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
事件卷宗,聲請人確於104 年3 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
裁定
登報,有該報在卷
可稽,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
於104 年7 月4 日屆滿,
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又聲請人為
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
3 個月期間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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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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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李仁喆 │臺灣新光商業 │103 年11月30日│11,700 元 │OX0000000 │南傑實業股│
│ │ │銀行萬丹分行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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