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
聲 請 人 陳榮貴
相 對 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祥
上列
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
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
記錄所載,
相對人同意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捌萬
元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,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5 年4 月
21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於105
年5 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
資遣費資新臺幣(下同)28萬元,
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,
迄未給付任何款項,
爰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
資遣費之勞資爭議,前經調解成立,
相對人於105 年5 月20日前應給付聲請人28萬元之事實,已
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,故聲請人
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,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,經
核與上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
勞 工 法 庭 法 官 藍家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,並繳納
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