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上易服裝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宏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盧秋杉即衣窩瘋服飾間請求發
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「衣窩瘋服飾」之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備證明文件
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
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承上,若債務人之名稱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有誤
者,應更正之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