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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圳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葉逸民即逸佳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㈠、本件經查債務人葉逸民僅為逸佳商行之負責人,並非逸統商   行之負責人,然所附證明文件,即圳屏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   中,客戶名稱均為逸統商行,故請釋明就估價單(未收貨款   )共計新臺幣775,486 元部分,得請求債務人葉逸民即逸佳   商行給付貨款之請求權依據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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