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圳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水川
上列
聲請人與
債務人葉逸民即逸佳商行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㈠、
本件經查債務人葉逸民僅為逸佳商行之負責人,並
非逸統商
行之負責人,然所附證明文件,即圳屏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
中,客戶名稱均為逸統商行,故請釋明就估價單(未收貨款
)共計新臺幣775,486 元部分,得請求債務人葉逸民即逸佳
商行給付貨款之
請求權依據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