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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4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均瓦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給付貨款新臺幣23,7   55元,惟所附證明文件即收款明細表及送貨簽收單上所載之   客戶名稱卻為「御將屋」,且簽收單上僅三張於客戶簽名處   有債務人林鴻池之簽名,則債務人林鴻池係基於受僱人之地   位簽收或基於負責人之地位應給付本貨款,容有存疑;故請   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林鴻池給付貨款之請求權依據,並應  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請提出御將屋拉麵店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  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林鴻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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