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冠均瓦斯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信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發支付命令
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得請求債
務人林鴻池給付貨款之
請求權依據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,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可稽
,因此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