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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4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均瓦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發支付命令 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得請求債 務人林鴻池給付貨款之請求權依據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,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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