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南一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慶慧
上列
聲請人與
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㈠、請提出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
主管機
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不可省略)。
二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