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元信醫療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澄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、
組織報備證明文件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負責
人或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
買賣契約、送貨單或簽收單(須可看出
債務人簽章之單據)、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