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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信醫療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澄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、  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,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負責   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、送貨單或簽收單(須可看出   債務人簽章之單據)、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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