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
債 權 人 元信醫療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澄和
債 務 人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
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壹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