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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蕭志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「林鍾秀   英」,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應於支付   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  代理人之簽章(即公司大小章)。 二、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公司規定、合鋒汽車估價   單十三紙、東寶汽車專業保養廠保養修護記錄表、「連貴興   台照」之估價單一紙、「國匯公司」寶號之估價單五紙,合   鋒汽車十三紙估價單均無顧客之簽章,尚無從推知系爭車輛   是否有於該車廠修護完工等情事。故請提出:  ㈠系爭車號000-00之行照。  ㈡合鋒汽車就系爭車輛修護完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或費用收據   。  ㈢釋明聲請人與「國匯公司」之關係,及系爭車輛係由債務人   蕭志男負責保養維護、其毀損亦係由債務人所致之請求權依   據,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蕭志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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