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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 債 權 人 楊鎮毅 債 務 人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 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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