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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51 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 於高雄市苓雅區,非本院轄區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 附卷可憑,故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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