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榮一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
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
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51
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
於高雄市苓雅區,
非本院轄區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
附卷
可憑,故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
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