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凡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靜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國仁醫院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備證明文件
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負責人或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