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良豪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宜秀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
備證明文件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