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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6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債 權 人 良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宜秀 債 務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等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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