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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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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笠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弘泰技術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備證明   文件,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(以確認其係合夥或獨資   組織型態),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不可省略)。 二、承上,若弘泰技術工程行之負責人有異動,應改列最新之負   責人為本件債務人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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