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林春駿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間請
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
作室發支付命令,經核
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釋明
文件,即工程
承攬合約書及由思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開具之
估價單,估價單之日期載為民國102 年4 月22日,且客戶簽
章欄並未簽章;而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與聲
請人間之承攬工程,係於103 年間施作而生之瑕疵。
嗣經本
院於105 年3 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
給付新臺幣143,550 元之
請求權依據
暨計算式,並應提出相
關債權釋明文件。
詎聲請人具狀陳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
另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案件繫屬中,
兩造選任之
鑑定人尚未完成鑑定,唯恐時效消滅,故具狀請求本院核發
支付命令,更正並另補正由
第三人「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
公司」於105 年4 月8 日所開立之客戶報價單,請求債務人
應給付新臺幣350,100 元
云云。
惟查聲請人之請求尚無從推
知其所提出之由第三人「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」所開
立之客戶報價單即得為其請求權依據,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
新證據以資釋明,其請求尚
難認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