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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春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 作室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釋明 文件,即工程承攬合約書及由思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開具之 估價單,估價單之日期載為民國102 年4 月22日,且客戶簽 章欄並未簽章;而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與聲 請人間之承攬工程,係於103 年間施作而生之瑕疵。嗣經本 院於105 年3 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 給付新臺幣143,550 元之請求權依據暨計算式,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。詎聲請人具狀陳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 另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案件繫屬中,兩造選任之 鑑定人尚未完成鑑定,唯恐時效消滅,故具狀請求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,更正並另補正由第三人「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」於105 年4 月8 日所開立之客戶報價單,請求債務人 應給付新臺幣350,100 元云云。惟查聲請人之請求尚無從推 知其所提出之由第三人「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」所開 立之客戶報價單即得為其請求權依據,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 新證據以資釋明,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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