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張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次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  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民法第203 條、   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