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惠琅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張家華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次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
,
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
請求權。
民法第203 條、
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
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華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