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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   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聲請人大穩實業股份   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  及送達地址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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