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大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
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,民事訴訟
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聲請人大穩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送達地址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