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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4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大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光 債 務 人 瑩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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