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 人 昶城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即
債務人澂圓企業社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,民事訴訟
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
本件聲請人昶城有限
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。
三、承上,請提出債務人澂圓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或組織型態
,
暨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,及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以資確認其係獨資或合夥類型。(
若係獨資類型,應更正其債務人名稱為「○○○即澂圓企業
社」)
四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,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
之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4,900元之
請求權
依據暨計算式,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(如
買賣契約
、有債務人簽章之貨物簽收單等)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