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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昶城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澂圓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   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昶城有限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。 三、承上,請提出債務人澂圓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或組織型態   ,暨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,及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以資確認其係獨資或合夥類型。(   若係獨資類型,應更正其債務人名稱為「○○○即澂圓企業   社」) 四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   之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4,900元之請求權   依據暨計算式,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(如買賣契約   、有債務人簽章之貨物簽收單等)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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