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昕皇鋼鐵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春宏
債 務 人 鍾明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陸佰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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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,在6個月以內者依
上開利率10%, 105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│
│ 超過6個月者
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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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本 金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年 利 率 │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(起至清償日止 ) │ (百 分 比)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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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 862,400元 │自民國105年3月2日 │2.85 │自民國105年4月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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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3,763,200元 │自民國105年1月2日 │2.93 │自民國105年2月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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