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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8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昕皇鋼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春宏 債 務 人 鍾明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陸佰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,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%,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│ │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本 金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 年 利 率   │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│ │  │ (新臺幣)  │(起至清償日止 ) │ (百 分 比)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 862,400元  │自民國105年3月2日 │2.85       │自民國105年4月2日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3,763,200元  │自民國105年1月2日 │2.93       │自民國105年2月2日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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